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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某有限公司 等姓名权纠纷一案

日期:2021-9-16 16:12:30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杨某某到移动公司某分公司营业厅办理业务,走时忘了取回身份证。杨某某发现后立马返回营业厅寻找,工作人员称没有看到。后杨某某无奈补办了身份证。2014年5月,原告再次到移动某分公司办理业务,系统显示杨某某名下已有超过五个号码,不能再办理新业务。经核查,杨某某名下共有七个手机号码,但其中五个号码杨某某从未办理过。经杨某某反复追问,移动公司员工范某某承认其中两个号码是其用杨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并从营业厅的抽屉里拿出杨某某的身份证原件归还杨某某。根据移动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范某某、某科技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律师意见:我所柏燕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代理人代理本案。认为移动公司等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理由如下:移动公司应当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移动公司员工不仅未尽到保密义务,在拾得杨某某身份证后未予归还,反而利用其身份证为他人办理业务。故请求法院判决移动公司在《春城晚报》都市新闻版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杨某某损失1元;赔偿杨某某精神损害金。
法院结果:判决移动公司、范某某、某科技公司等向原告杨某某口头赔礼道歉。
办案心得:自然人的姓名权是法律主体的重要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姓名权在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所以其他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切不可随意使用。如果有使用的意图,一定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在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这样才能避免不触犯法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避免经济上的损失和司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