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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某支行诉昆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某食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2021-9-16 15:41:04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某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昆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银行向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40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借款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为确保还款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某支行与集团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对发生在借款合同期间的最高贷款余额1200万元内的所有贷款债权提供担保。集团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如安街64号的房产以及该房屋所及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银行与集团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双方签订营业(抵)字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借款合同生效期间在最高余额800万元范围内用上述抵押物提供抵押,同时该合同项下抵押物作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发放贷款的担保物。该笔债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为1200万元。
另外,为保证集团公司的还款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某支行还与昆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由昆明某食品公司对主债权项下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昆明祁光宇律师于某年某月接受委托后,依法代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律师点评:本案是非常典型的金融机构(银行)借贷纠纷案件,除涉及借贷主债权法律关系,还包括了抵押担保、连带保证责任等担保法律关系。同时,本案争议的焦点还在于前后两个《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主债权的覆盖范围,以及两个借贷合同的衔接等问题。律师认为,金融机构(银行)在与借款企业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分析案情,查找并发现相关证据中的瑕疵,排除诉讼主张中的证据与法律障碍,同时,妥善保留对借款企业的催收证据,以及对担保方的。为顺利执行扫清障碍,最大限度的挽回国有金融资产的损失。
案件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祁光宇律师在举证期间内向该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该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光宇作为原告的委托律师,被告集团公司的委托律师何某、顾某,被告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开庭后,经过法庭调查、庭审质证、相互辩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终结,支持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某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通过律师的诉讼代理工作追回了面临损失的八百多万的国有金融资产。